看到虹荳餅寫到這個真的傻了!

上次六歲,這次三歲!高院法官自己有沒有小孩,自己有沒有養過小孩?!

 如果有,這幾位法官和審判長可不可以告訴我,三歲小孩懂什麼?

尤其是一、二審法官裁定,小女孩大喊不要~違反其意願,這三位法官

施俊堯、李英勇、李伯道、孫增同及這位審判長邵燕玲

(我總覺得這些人的名字應該要加粗加黑表框列表,台灣的死老百姓們,你們要記得這些人的名字喔!!!萬一有一天他們的孩子孫子被性侵,請其他的法官記得這些人的判決!!!)

我知道孩子是無辜的,但如果身為法官卻除了「法律」、「法條」、「人的基本意願」以外,

對於幼小孩童面對『性侵』這樣的案件,卻屢次以「無明確」違反其意願,裁定發回更審或判輕刑,

如果他們自己沒有親身經歷過那樣的痛苦,永遠也不會明白那樣的感受!!

然後人在國外的我~又看到了認真又熱心的網友補足了我完全不明白的部分

節錄最重要的那一段,其網站還有如何在網路上搜尋裁判書的網址

判決書的第三大項【按罪科刑】,裡面清楚的載明:可見被告辯稱未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,尚非無據。

所以,這句話,其實是被告(應該是被告律師),也就是那個色狼的答辯,並不是法官講的。

只是,為什麼到最後,全部的人都認為是法官講的?

關鍵就在這四個字:尚、非、無、據

意思就是說:色狼告訴法官,我性侵這個六歲小女孩的時候,她又沒有掙扎反抗,也沒有表示不願意,所以不算強迫她,而法官認為他的講法不是沒有根據,而且認同。


我不知道哪些高高在上,家財萬貫的官僚們用什麼角度看這件事,

但這幾次的判決讓我想到離開台灣到現在政府執行的一連串『獎勵生育方案』

政府大張旗鼓的懸賞一百萬徵求「口號」刺激生產率;提供第三個小孩每個月三千元台幣補助。

沒想到那位想出~傳家寶這句鳥台詞的一百萬的得主,自己說他不願意生小孩。

我們大有為的政府忘記,當初喊出六三三的口號,執政兩年後的基本薪資只剩下23300,每個月補助三千台幣給第三個小孩,23300可以養的起幾個小孩?可能連自己都養不起吧!

現在連續性侵孩童案例,都從輕量刑,而且法官還把責任推給『法律』。

我們是該不是也需要請法官大人教教這些有孩子的死老百姓們,要怎麼樣才能讓三歲孩童~「明確」的拒絕?!

如果面對陌生人,三歲孩童大叫「不要」並不表示他明確的拒絕了陌生人,請問在受虐兒童的判定上,怎麼樣才表示他受虐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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